福建商学院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
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高等学校创新创业教育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5〕36号)及教育部关于做好“本科教学工程”国家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实施工作的通知(教高函〔2012〕5号)文件精神,加强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管理,全面推进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项目的实施工作,提升大学生创新创业能力与实践能力,进一步深化学校创新创业教育改革,特制定本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以学生为主体,以项目为载体,培养具有创新创业精神和实践能力的应用型人才;逐步转变教育思想观念,改革人才培养模式,完善体制机制建设,整合校内外资源服务于大学生创新创业教育;以创新创业兴趣培养为重点,以创新创业基地为依托,大力倡导学科带头人、科研团队参与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实现科研与教学更好结合。
第二章训练计划项目的组织实施
第二条 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由学校层面与各院(系)层面组织实施。
(一)学校层面
1、学校成立福建商学院创新创业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创新创业教育中心,负责具体工作。
2、成立创新创业训练项目专家评审委员会,由创业导师库成员、学科专家组成,负责对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的遴选以及评审提出论证意见,参与项目的初期评审、中期检查与结题验收。
(二)院(系)层面
成立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指导小组,由各院(系)负责人任小组组长,负责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项目的宣传、组织、申报、监督等工作。
第三条 各部门工作职责
训练计划项目由学校创新创业教育中心统一组织和协调管理,各院(系)负责训练项目的具体组织与实施,各有关部门积极配合。
(一)领导小组职责
1、创新创业教育中心:制定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管理办法;宣传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确认并公布训练计划的项目申报工作;审核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申请表,协调院(系)之间的合作与分工;组织训练项目立项,进行评审、中期检查、后期验收等工作;开展优秀项目表彰大会,组织优秀项目的展示、优秀成员之间的交流。
2、教务处:课程建设、学生选课、考试、成果认定、学分认定、灵活学籍管理等方面给予政策支持。
3、学工处、团委:宣传训练计划,动员学生积极参与其中。
4、科研处:协助训练项目的知识产权、项目成果的维护与推广。
5、财务处:核发训练项目经费,审定训练项目资金使用情况。
6、人事处:明确项目指导教师的业绩评价。
7、资产管理处、后勤管理处:为训练项目提供必要的试验场地、仪器设备等,并做好维护与保管工作。
(二)指导小组职责
1、制定本院(系)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的实施细则,优化大学生个性化培养方案。
2、组织并落实本院(系)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项目,将项目管理纳入正常教学环节。
3、在组织立项、安排指导教师、资料查询、项目达标、计划书撰写、结题等环节中优化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项目。
第三章 训练计划项目类型与级别
第四条 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包括创新训练项目、创业训练项目和创业实践项目三类。
(一)创新训练项目是本科生个人或团队,在导师指导下,自主完成创新性研究项目设计、研究条件准备和项目实施、研究报告撰写、成果(学术)交流等工作。
(二)创业训练项目是本科生团队,在导师指导下,团队中每个学生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扮演一个或多个具体的角色,通过编制商业计划书、开展可行性研究、模拟企业运行、参加企业实践、撰写创业报告等工作。
(三)创业实践项目是学生团队,在学校导师和企业导师共同指导下,采用前期创新训练项目(或创新性实验)的成果,提出一项具有市场前景的创新性产品或者服务,以此为基础开展创业实践活动。
第五条 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分为三个等级,具体为:国家级项目、省级项目、校级项目。
第四章 训练计划项目的申请及评审
第六条 项目申请要求
(一)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按照“自主选题、自由申报、择优资助、规范管理”的原则,遴选思路新颖、目标明确、具有创新性、探索性可行性的项目进行立项资助。
(二)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范围包括理论与技术研究、发明创造、制作与创作设计,以及其他具有研究与实践价值的项目,以解决生产、技术、生活等领域的具体问题为出发点,目标明确、思想新颖、技术先进、创新性强、方法合理。
(三)正常的实验实践教学内容和教师的科研项目(或子课题)不得作为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申报。
第七条 项目申请条件
(一) 学生层面
1、项目申报的对象为在校本科生。凡对项目研究有浓厚兴趣且具有独立思考能力的学生均可申请。申请者以团队为主(团队人数3-5人),鼓励跨学科、跨专业、跨年级组团申报。个人不可单独申请,团队成员不可在不同项目之间交叉申报。跨院(系)联合申报的项目在项目负责人所在院(系)进行申报。
2、申报项目要求选题新颖,具有创新性、探索性与可行性,项目经费预算合理。
3、项目可以由学生自己提出,或者由学生与指导老师共同提出,也可以由教师提出、学生选择。
4、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按照“学生自愿申请—院(系)遴选推荐—专家论证评审—学校择优资助”的程序进行。
5、创新训练项目与创业训练项目自立项至结题时间原则上不超过1年,项目负责人必须在毕业前结题;创业实践项目自立项至结题时间原则上不超过2年,负责人毕业后可根据实际情况更换负责人,或在能继续履行项目负责人职责的前提下,以大学生自主创业者的身份继续担任项目负责人。
6、创业实践项目结题时,必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妥善处理各项事宜。
7、已获得其他科研立项的项目不得重复申报。如有重复申报,一经查实,立即取消该项目的申报(立项)资格。
(二)指导教师层面
1、实行导师制。申报项目必须有指导老师,在整个项目实施过程中起辅导作用。
2、指导教师一般具有研究生(含研究生)以上学历或讲师(含讲师)以上职称,具有较强的责任心、较高学术能力,学风正派、治学严谨。
3、指导教师原则上每年最多指导2个项目。
4、学生可根据项目需要聘请校外指导教师,与校内教师一同指导项目,且校外指导教师原则上只参与1个项目。
5、指导教师指导学生研究并制定项目计划书,组织学生实施项目,对学生整个项目进行全过程的指导。
第八条 项目申请程序
(一)申报:项目申请人根据创新创业教育中心发布的申报通知,确定训练项目、选定指导老师,认真填写《福建商学院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申请书》与项目计划书,提交至申请人所在院(系)。
(二)初审:各院(系)将申报项目按成绩高低顺序排列,并填写《福建商学院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学院推荐项目汇总表》,同申报材料一并送至创新创业教育中心。
(三)审核:创新创业教育中心组织专家评审委员会对申报项目组织评审,填写学校意见,并确定申报项目及项目等级。评审结果于全校范围内公示7个工作日。
(四)立项:评审结果于公示期内无异,创新创业教育中心上报省教育厅,由省教育厅择优向教育部推荐国家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
第九条 评审委员会按照以下原则对项目申请进行评审:
(一)选题的目的、意义和设计思路是否明确。
(二)研究内容是否具有创新性、新颖性、可行性。
(三)研究手段是否以实验或实践为主
(四)是否在指导教师指导下,学生个人或团队自主选题、自主设计方案、自主完成实验过程,最终取得实验或实践成果。
(五)大学生创业实践项目是否优先考虑已实现公司化运作的大学生创业项目的立项。
(六)人员及经费、设备等条件是否能满足项目完成的需要。
(七)是否已有相同和类似的立项项目。
(八)项目申报的内容是否真实,有无弄虚作假等学术不端行为。
第五章 训练计划项目的管理
第十条 公示结束无异议的时间,即为项目立项成功的时间。
第十一条 项目启动后,项目组立即开展工作,及时与指导老师沟通,确保项目顺利进行。
第十二条 项目进行过程中,原则上不允许变更。因以下事项变更的,应提出书面申请,填写《福建商学院创新创业训练项目变更表》,经院(系)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指导小组审核,报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领导小组批准,交创新创业教育中心备案:
(一)项目成员变更
1、变更项目负责人
2、变更项目成员
(二)指导教师变更
指导老师变更的,院(系)应并及时安排其他教师负责指导工作。
(三)项目内容变更
项目内容原则上不予变更,但因情况特殊、按原计划实施确有重大困难的项目可申请变更。
(四)项目结题时间变更
(五)其他变更
第六章 训练计划项目的检查与验收
第十三条 项目中期检查
(一)各立项项目实施时间过半时需开展中期检查一次,由各院(系)的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指导小组负责组织实施。
(二)检查内容
1、中期检查主要是对项目进度、中期成果等给出恰当的评价,提出项目进一步实施的意见和建议。
2、各项目组应向各院(系)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指导小组提交《福建商学院创新创业训练项目进程表》(填写至中期检查阶段),说明阶段性的实践活动记录。
3、如发现项目申报或实施过程中有弄虚作假或工作无明显进展的现象,各院(系)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指导小组应提出修改或终止项目运行的建议。
4、项目负责人应填写《训练项目中期检查表》,提交创新创业教育中心备案。
第十四条训练项目验收
(一)训练项目验收工作分为院(系)和校级两个层面的验收。项目验收应重点突出由项目生成的国家和省级学科技能竞赛获奖、“互联网+”创新创业大赛获奖以及学术论文、发明专利、成果转化等建设成效。
1、院(系)验收:
各院(系)大学生创新创业指导小组对校级、省级、国家级创新训练项目进行材料收集与评审,评审意见分为通过、未通过两种(未通过率不能高于30%,可以全部通过);同时各院(系)按校级、省级、国家级创新训练项目结题数量的60%推荐优秀项目(项目数量低于10个的,至少有一个优秀项目)。未通过的创新训练项目应及时整改并提交院(系)大学生创新创业指导小组审核,直至评审通过。
2、校级验收:
由创新创业教育中心组织训练项目专家评审委员实施,对各院(系)遴选的优秀项目组进行路演答辩与展示。
(二)训练项目验收材料的存档
1、项目负责人撰写《福建商学院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结题报告》,汇总相关材料(主要有竞赛获奖情况、论文、设计、专利以及相关支撑材料)。
2、提交《福建商学院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进程表》、《福建商学院创新创业训练项目答辩报告》、商业计划书以及《福建商学院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验收信息表》等材料,纸质版交至创新创业教育中心存档备查,电子版发至指定邮箱。
3、中期检查的材料作为辅助材料一并上交。
第七章训练计划项目经费的使用与管理
第十五条训练项目资助经费来源:中央及地方财政专项资金、学校专项资金。
第十六条训练项目经费的使用要求
(一)项目经费由承担项目的学生使用,严禁将项目经费用于与项目无关的其他活动,指导老师不得使用学生项目经费,学校不得截留和挪用,不得提取管理费。
(二)项目经费的使用应遵循学校财务相关制度,各项目负责人应做到节约开支,专款专用。
第十七条训练项目经费使用范围
(一)用于项目研究所需的交通费(火车、汽车等公共交通),限报项目研究时间内火车硬座、高铁动车二等座(票面上乘车人员姓名需为项目组成员),累计报销不得超过项目总经费的20%,福州市(含五区八县)交通费(含地铁、公交、出租车)不得超过项目总经费的10%。
(二)异地调研住宿费(标准为100元/人/天)、公杂补助费(标准80元/人/天,含异地市内交通费、餐饮费、异地通讯费)。
(三)用于创新创业项目所需购买的图书资料、打印复印等费用,需提供购物发票和清单,累计不超过项目总经费的25%。
(四)项目组成员用于发表与项目有关的论文所产生的版面费、申请专利费等必要开支。其中,发表的论文需提交用稿通知或已发表论文期刊的封面、版权页、目录、所发表论文正文的复印件;专利申请需提交相关书面证明材料。
(五)其它合理支出费用,需申请获批,由项目指导教师签字。
(六)对于购买电脑等数码配件(含移动储存、移动影音设备、移动通信工具)、快递物流等费用,一概不予报销。
(七) 其他经费支出
第十八条训练项目经费的报销
国家级项目与省级项目的经费使用涵盖项目所需要的各项内容,将有效财务票据按照财务处报销规定,按照项目类型搜集整理,提交至创新创业教育中心,由创新创业教育中心负责报销。以符合学校财务制度的有效发票为凭证,办理相关财务报销手续:
(一)项目经费分项目立项、中期检查、验收通过三次报销。项目立项成功,预拨付项目总经费的三分之一,通过中期检查后可以报销项目总经费的三分之二,项目如期验收合格后,全部结款。
(二)报销时须办理相关财务手续,国家级、省级项目需由项目负责人、指导教师签字,创新创业教育中心审核签字,学校审批,方可到财务处报销。
(三)校级项目由各系自行管理。
第十九条 对出现下列情况的,学校有权责令项目负责人停止使用训练项目经费,视情节轻重冻结未使用经费,甚至追缴已拨经费:
(一)无故延期导致项目无法按时完成的
(二)经检查项目无明显进展又无具体改进措施的
(三)将经费挪作他用的
(四)项目验收不合格的
第二十条停止或冻结项目经费甚至追缴已拨经费,应由项目所在院(系)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指导小组提出申请,请示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领导小组讨论审批,进而终止该项目的经费使用。
第二十一条 训练项目资助学生以第一作者发表的论文或以项目为基础申请的专利以及其他项目成果,均应注明“福建商学院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资助”,所需费用由项目经费支付。
第八章 政策保障与奖励
第二十二条 各院(系)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指导小组应为大学生参加创新创业训练项目积极宣传,免费提供试验场所、技术指导、导师指导以及项目培训等活动,利用多种渠道为大学生更好参加创新创业训练项目提供多重保障,为参与项目申请(立项)的学生提供更多合作与交流的平台。
第二十三条 学生奖励
(一)积极参加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项目的学生应当给予相应的奖励。
(二)根据项目参加及立项等级划分,给予奖励如下:
1.凡积极参加项目申请、提交相应材料的项目组成员,学校相关部门对其课程成绩评定给予5分的加分奖励。
2.立项项目按国家级、省级、校级的顺序分别给予加分奖励:17分、15分、10分。
3.所有学分奖励均于项目顺利结题后核定。
(三)参加创新创业训练计划的获奖项目,学校没有实际奖金奖励,各院(系)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奖金奖励标准。
第二十四条指导教师奖励
(一)人事处对在整个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实施过程中认真履行指导工作的指导教师的工作量以及工作业绩进行认定。
(二)认定标准
1.教师奖励适用人事处《福建商学院教师教学工作量计算办法》计算。
4.所有课时奖励均于项目结题验收合格后一次性核定。
(三)指导成果可申报教学成果奖。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试行)自发文之日起实施,由创新创业教育中心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