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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科竞赛

福建商学院学科竞赛管理及奖励办法(试行)

来源: 发布时间:2018年07月09日 09:44 浏览人数:

为使学校师生参加学科竞赛的组织管理工作进一步规范化、科学化和制度化,激发各院(系)组织师生参加大学生学科技能竞赛(以下简称学科竞赛)的积极性、有效性,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现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学科竞赛活动旨在营造校园科技文化氛围,构建大学生创新实践平台,培养大学生的团队合作精神、创新思维和解决实际问题能力,促进相应学科的课程教学改革。推进素质教育,造就知识、能力、素质协调发展、具有创新意识与创新能力的高素质应用型人才。

第二条  学科竞赛建设要充分考虑学校的特色与优势、学科与专业特点,重点建设具有广泛影响力、对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有促进作用的学科竞赛,并把学科竞赛体系固化到人才培养过程中。

第二章 学科竞赛类型及级别

第三条  从学科竞赛的组织机构、竞赛层次、社会影响和获奖难度等方面考虑,将学科竞赛分为六类:

国际级:指国际性学科竞赛。国际性学科竞赛是指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或其他国际学术团体组织的世界性学科竞赛。

国家级甲类:指国家级重要大赛。国家级重要大赛是指由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或教育部牵头主办的获奖难度高、社会影响较大的全国性重要赛事。

国家级乙类:指由国家行业主管部门、教育部高校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教育部全国行业职业教育教学指导委员会、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国就业培训技术指导中心牵头主办,教育部或同级劳动和社会保障等行政部门下属机构、国家一级学会等举办的全国性比赛。

省级甲类:指福建省重要大赛。指由福建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牵头主办的全省重要赛事。

省级乙类:省级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省级行业主管部门或全国性行业学会协会主办的非营利性的比赛。

其他类:指地市主办的竞赛,以及一些影响较小的地市级行业学会、协会主办的竞赛、校际间及学校组织的全校性学科竞赛。

第四条  对国际级、国家级、省级以及其他类之外的比赛及由学(协)会或其他机构组织的不限制参赛学生人数并按参赛人数收取参赛费用的比赛,原则上不鼓励参加。

第三章 组织管理

第五条  学科竞赛由学校创新创业教育中心统一组织和协调管理,各院(系)负责相关学科竞赛的组织与实施,各有关部门积极配合。

第六条 大学生学科技能竞赛的参赛对象为在校教师、全日制本科生、全日制高职生。学校鼓励学生跨系部组队参加相应大学生学科技能竞赛。

第七条  学科竞赛管理职责

(一)创新创业教育中心职责

1、制定参加国际、全国和全省等各类学科竞赛的管理办法。

2、负责组织国际级、国家级甲类、省级甲类学科竞赛活动。

3、确认学校参与的学科竞赛项目,公布学科竞赛信息,审定学科竞赛主办、承办单位的类型及赛项级别,组织报名、推荐工作。

4、审核学科竞赛申请,负责与学科竞赛组织机构的内外联络,协调院(系)之间的合作与分工。

5、审定获奖及指导教师、学生的奖励。

6、审核各类学科竞赛相关资料,组织学科竞赛的总结、交流及相关资料存档。

7、按照学校学科竞赛管理办法的规定,核发学科竞赛的经费。

(二)院(系)职责

1、负责组织国家级乙类、省级乙类、其他类学科竞赛活动。

2、执行学校学科竞赛管理办法和相关规定,实行项目负责人制度,各院(系)的第一负责人应为学科竞赛的负责人及领队。成立各院(系)学科竞赛工作小组,确定项目负责人,提交本院(系)学科竞赛计划与总结。

3、负责做好参赛学生的报名工作,提交经费预算。

4、组织项目负责人办理学科竞赛的立项审批手续。

5、审核项目负责人制订的训练计划等。

6、落实训练场地、设备,因学科竞赛需要购置设备的,需提交书面报告上报校领导审批。

7、做好参赛选手的训练选拔、竞赛宣传等工作。负责整理、存档和上报竞赛相关资料,于竞赛结束后一个月之内交至创新创业教育中心。

8、按学校规定使用和管理相关经费。

第四章  学科竞赛项目的立项、备案

第八条  学校鼓励各院(系)申报相关专业的学科竞赛项目,鼓励各学科学生跨系跨专业参加学科竞赛训练。

第九条  学科竞赛项目的立项需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正确理解竞赛指导思想,能够广泛发动学生,扩大学生的受益面,促进各项教育教学改革。

2、立项项目应该与学科专业方向相符,符合创新人才培养要求。

3、能够按时完成竞赛文件要求的相关工作,并能够遵守竞赛所要求的相关纪律。

4、竞赛组织机构健全,由专人负责,有一定的竞赛指导力量。

5、能够按时完成各项计划和资料的存档。

第十条 创新创业教育中心于每年11月中旬组织各院(系)申报下一学年度学科竞赛项目(每个专业1-2个)立项;

各院(系)需填写《福建商学院学科竞赛项目立项表》、《福建商学院学科竞赛项目立项汇总表》,交至创新创业教育中心进行预审,报分管校领导审批后公布立项。

第五章  学科竞赛项目参赛的审批和组织

第十一条 参赛申请与备案

学校鼓励各院(系)组建竞赛队,参加国际级、国家级、省级或学会协会举办的各类学科竞赛。各院(系)应及时办理相应的参赛申请。

(一)参赛申请材料

原则上各项竞赛项目的启动时间为比赛前一个月(以竞赛通知中的比赛时间为依据)。正式参加某项赛事的,由参赛团队第一责任人填写《福建商学院教师(学生)学科竞赛参赛申请表》(竞赛申请需在不少于正式比赛前两周时间交至创新创业教育中心),并草拟参赛计划书,连同参赛目标、竞赛训练方案、经费预算等向创新创业教育中心办理申请,经分管校领导审批后,以学校名义报名参赛。

(二)参赛的团队建设

各院(系)需选拔产生参加各级学科竞赛学生名单以及指导学科竞赛的教师或团队。原则上,参加省级甲类及以上级别学科竞赛的学生和指导教师(团队)均应通过校内初赛选拔产生。如因特殊原因无法开展校内选拔赛者,参赛院(系)应向创新创业教育中心作书面备案后,方可直接指定指导教师(团队)及推荐参赛学生选手。

(三)参赛计划书的制订

计划书内容应包括参赛人员和指导教师名单及职责、赛前集训(辅导)的次数、时间以及所需购买的培训材料、物资的详细清单、比赛的报名费、差旅费预算等内容。为参赛所购买的器材、设备、配套书籍、辅导材料、一次性消耗品等物资的管理适用学校资产管理、财务管理制度。

(四)赛前集训

学科竞赛原则上不停课训练。如需进行集训的,集训申请表须在集训开始前两周提交至创新创业教育中心,经创新创业教育中心同意后实施。集训时间以不超过二周为限。院(系)承担主要监督职责,创新创业教育中心依据集训申请表不定时抽查。监督和抽查工作应有书面记录,以备查询。集训申请通过审批后,应严格执行,确需变动的须于创新创业教育中心备案。

第十二条 赴境外比赛均须由分管领导决定是否参赛及经费资助额度。

第十三条 省级甲类及以上的学科竞赛,创新创业教育中心负责报名、与组委会联络、财务报账等事宜的组织协调工作。

省级乙类(国家级乙类)及以下的学科竞赛由院(系)负责参赛报名等相关事宜。竞赛结束一个月内,参赛院(系)需将获奖证书(奖状)复印件或获奖有效证明、竞赛优秀作品、活动照片、选手比赛照片、竞赛总结及比赛经费使用决算等报送创新创业教育中心登记备案。

第十四条 未经申请审批程序自行参赛的赛项,不适用本管理办法。

第六章 学科竞赛经费保障及使用管理

第十五条 备赛经费标准与使用

根据学科竞赛项目实际情况,给予每个学科竞赛项目一定备赛费用,各项目组申报备赛经费预算方案,经分管校领导审批同意后执行。

(一)备赛费用标准:国际级竞赛项目不超过10000元;国家级甲类竞赛项目不超过8000元;省级甲类、国家乙类项目不超过3000元;省级乙类、地市级竞赛项目不超过 1500元。

(二)备赛经费的使用范围

1、材料及设备采购:按学校有关部门规定执行,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按相关规定办理相应手续。

2、集训经费使用:备赛期间经批准集训的,另给予每位到岗指导教师60/天的补贴,学生35/天的补贴。补贴申报总额应不超过备赛费用标准。

(三)备赛期间需租车的,项目组事先报告审批,实报实销。

 第十六条 竞赛期间学生经费标准与使用

参加学科竞赛的学生(福州市区内赛点竞赛项目及福州市区以外赛点竞赛项目)的补贴按竞赛的天数(依据竞赛规程和指南确定)实行定额包干,每人每天60元。

第十七条 学校经费支持的赛项(不论备赛或参赛费用),各院(系)应于竞赛结束后一个月内报送参赛决算到创新创业教育中心,经审批同意后办理财务报销手续。

第十八条  学校欢迎企业或事业单位等为竞赛提供赞助经费,企业提供的赞助费用必须专款专用,提供赞助的企业或单位经学校同意,可获竞赛的冠名权等。

第十九条 用学校资助经费制作的竞赛作品,其知识产权归学校所有,如若知识产权归属有异议的,由创新创业教育中心提请校长办公会裁定。作品原则上由学校集中保存、展示。

第七章 比赛的承办

第二十条 学校鼓励各院(系)承办省级乙类及以上的学科竞赛。

第二十一条 申请承办的院(系)负责填制《福建商学院学科竞赛项目承办申请表》经创新创业教育中心初审,报分管校领导审核。申请承办赛事的院(系)负责竞赛项目技术文件的制定和项目承办的具体事项。

第二十二条 学校依据比赛级别、类别和规模,给予承办的赛事500010000元的经费补助。

第八章 学科竞赛奖励等级的确定

第二十三条 学校依据《福建商学院学科竞赛奖励标准》(见附件1)对在相应类别竞赛中取得优异成绩的指导教师和参赛团队予以奖励和表彰。创新创业教育中心以获奖证书及经学校审批通过的参赛计划书为依据核准奖励人员,以获奖证书的落款盖章为依据核准比赛级别。

第二十四条  获奖者在申请奖励时应填写《福建商学院教师(学生)学科竞赛奖励审核表》,提供主办单位公布的竞赛结果、相关信息资料、获奖名单、获奖证书复印件(提供获奖证书原件予以核对)及参赛总结等材料一式两份,一份系院(系)存档,一份交创新创业教育中心备案。

第二十五条  同一项目在多级比赛中获奖,从高计奖,不重复计奖;参赛者获两个以上同一比赛项目(既获个人赛奖又获团体赛奖)的荣誉,奖励结果由创新创业教育中心审核认定,个人赛与团体赛比赛规程不同的可重复计奖。同一指导教师指导多名学生在同一比赛中获得若干个奖项的,只按最高奖项奖励标准奖励,其他奖项不再奖励。团体项目的奖金由各项目负责人进行二次分配。

第二十六条 未设等级赛项的获奖项目均按该项目所属比赛类别的二等奖计。若按名次设奖的比赛,获奖等级中第一名等同于一等奖,第二名等同于二等奖,以此类推。未获奖的参赛项目按同级别优秀奖奖励标准进行奖励。若竞赛活动主办方设立特等奖,则对应本办法的一等奖,一等奖对应本办法的二等奖,以此类推。

第九章 学科竞赛师生的差旅费管理

第二十七条 带队、现场指导、参加学科竞赛的师生按照《福建商学院差旅费管理办法》的规定凭有效票据报销出差差旅费。

第二十八条 学校若安排车辆接送参赛人员及指导教师的,不再予以交通补助。学科竞赛承办方若安排参赛人员及指导教师伙食的,学校不再予以补贴。

第二十九条 住宿标准严格按照学校规定执行,超出部分自行承担,低于住宿标准的按实际金额报销。两人(同性别)一同参加竞赛的,原则上应合并住宿。如因其他原因确需增加住宿天数的,须赛前跟创新创业教育中心第一负责人审批。

第三十条 经批准到外地参加学科竞赛的参赛人员原则上按照单程飞机、单程火车(火车旅程在10小时及以上的可以选择卧铺;经向分管校领导申请可采用更快捷交通工具,超出该单程火车票费用部分由参赛人员自行承担)自行安排。

第三十一条 每个参赛项目参赛前须编制参赛项目预算报告报财务处核定后执行。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创新创业教育中心负责解释。

                  
闽商院发〔2018〕98号 福建商学院学科竞赛管理及奖励办法(试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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