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商学院创新创业竞赛管理及奖励办法
(修订稿)
为响应“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引导和激励广大师生顺应互联网时代新趋势,营造良好的创新创业生态环境,推动我校大学生创新创业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和科学化建设,着力培养具有创新能力和创业意识的高素质复合型人才,根据《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国发〔2015〕32号)、《教育部关于大力推进高等学校创新创业教育和大学生自主创业工作的意见》(教办〔2010〕3号)和《福建省教育厅关于深化高等学校创新创业教育改革十六条措施的通知》(闽教学〔2015〕23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坚持创新引领创业、创业带动就业,主动顺应经济发展新常态,牢固树立创新创业教育理念,将创新创业教育改革作为学校转型升级综合改革的突破口,以能力培养为目标,以素质教育为核心,为大学生实现更高品质创业就业提供有力保障,全面提升学校人才培养质量和毕业生社会竞争力。
第二条 工作目标
完善创新创业工作机制,构建良好的创新创业服务环境,推进教育综合改革,打造创新创业专业师资队伍,设立大学生创新创业专项经费,搭建创新创业实践培训、孵化平台。培养学生创新创业意识,激发创新创业热情,提升创新创业能力,全面提高综合素质,以适应市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对人才的更高要求。
第二章 创新创业竞赛类型与等级
第三条 从创新创业竞赛的组织机构、竞赛层次、成果转化、社会影响力等方面综合考虑,将创新创业竞赛的类型与等级做如下划分:
A类:国家、省部级举办的 “互联网+”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挑战杯”全国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大赛、“创青春”大学生创业大赛,马克思主义理论“一‘马’当先”知识竞赛参照本类执行。
B类:大学生文化创新创意设计大赛、海峡两岸创新创意设计大赛等有关部门、地方政府、高校举办的具有全国或者区域影响力的创新创业大赛,有关行业或企业举办的具有全国或者区域影响力的创新创业大赛。
第四条 学生参加创新创业竞赛由创新创业教育中心根据竞赛组织机构、社会影响力等方面确定竞赛等级,并请示分管校领导。
第三章 创新创业竞赛组织管理
第五条 创新创业竞赛由创新创业教育中心统一组织与管理,各院(系)负责组织与实施,校各有关部门积极配合。
第六条 创新创业竞赛以竞赛通知为准,在全校范围内组织开展,鼓励学生跨学科、跨专业组队申报。
第七条 创新创业竞赛管理职责
(一)创新创业教育中心职责
1、制定创新创业竞赛管理办法,协调各有关部门积极落实创新创业竞赛。
2、公布竞赛信息,确认学校参与的竞赛项目,审定竞赛的类型与等级,组织报名、推荐工作。
3、审定获奖及指导教师、学生的奖励。
4、审核创新创业竞赛的相关资料,负责竞赛总结与相关资料存档。
5、按照创新创业竞赛管理办法的规定,核发参赛人员有关经费。
(二)院(系)职责
1、组织不同类型、不同等级的创新创业竞赛。
2、执行学校创新创业竞赛管理办法和相关规定,成立创新创业指导小组,积极做好上传下达工作,把创新创业竞赛落到实处。
3、做好参赛学生的报名工作,提交有关材料。
4、做好竞赛宣传工作,积极遴选创意新、成果优、成绩佳的项目参与竞赛。
5、竞赛结束后,整理、存档和报送竞赛相关资料。
6、按学校规定使用及管理相关经费。
第四章 创新创业竞赛的申报
第八条 竞赛申报
根据不同类型不同等级的创新创业竞赛申报要求,学校鼓励学生跨专业组建团队,充分发挥自己的专业优势,各院(系)应及时办理相应的参赛申请。
(一)申报材料
依据竞赛通知准备相关材料,并填写《福建商学院创新创业竞赛参赛申请表》,以院(系)为单位提交创新创业教育中心,由创新创业教育中心以校级名义申报。
(二)组建参赛团队
各院(系)需选拔产生参加竞赛的团队学生以及指导教师(团队可不设指导教师)。原则上,参加各级各类型创新创业竞赛的学生和指导教师(团队)均应通过校内初赛选拔产生。如因特殊原因无法开展校内选拔赛,则由参赛院(系)遴选团队,并向创新创业教育中心作书面备案后,方可直接指定参赛团队与指导教师。
(三)赛前集训
创新创业竞赛原则上不停课集训。如需进行集训的,集训计划须在集训开始前两周提交《福建商学院创新创业竞赛停课申请书》,并汇总教务处、学生工作处等部门意见,提交至创新创业教育中心,经校领导同意后实施。集训时间以二周为限。
第九条 赴境外比赛均须由分管领导决定是否参赛及经费资助额度。
第十条 创新创业竞赛由创新创业教育中心以学校名义负责报名、与主办方联络、负责财务报账等事宜。
第十一条 未经申请审批程序自行参赛的赛项,不适用本管理办法。
第四章 创新创业竞赛经费保障
第十二条 创新创业竞赛的经费主要用于创新创业竞赛各项事宜,主要由备赛费用和比赛期间费用和奖励金三部分组成。
第十三条 备赛经费使用范围及标准
根据创新创业竞赛的实际情况,给予每个参赛团队一定备赛费用,各团队申报备赛经费预算方案,经校领导审批同意后执行。
(一)备赛费用标准:国家级A类竞赛项目不超过20000元;国家B类竞赛项目不超过15000元;省部级A类竞赛项目不超过10000元;省部级B类竞赛项目不超过5000元。
(二)备赛经费的使用标准及范围
1、材料及设备采购:按学校有关部门规定执行,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按相关规定办理相应手续。
2、集训经费使用:经请示并获得审批进行集训的团队,其集训经费使用:给予每位到岗指导教师60元/天的补贴,学生35元/天(假期60元/天)的补贴。补贴时间计算以实际集训的天数为准(不包括竞赛时间),补贴申报总额应不超过备赛费用标准。
第十四 条竞赛期间经费使用标准及范围
(一)参赛期间,学生(福州市区内赛点竞赛项目及福州市区以外赛点竞赛项目)的伙食补助费按竞赛的天数(依据竞赛规程和指南确定)实行定额包干,每人每天60元。
(二)竞赛承办方若安排参赛人员及指导教师伙食的,学校不再予以伙食补助。
第十五条 各院(系)应于竞赛结束后两周内报送参赛决算到创新创业教育中心,经审批同意后办理财务报销手续。
第十六条 学校欢迎企业或事业单位等为竞赛提供赞助经费,企业提供的赞助费用必须专款专用。
第十七条 用学校资助经费制作的竞赛作品,其知识产权归学校所有,如若知识产权归属有异议的,由创新创业教育中心提请校创新创业领导小组仲裁。作品原则上由学校集中保存、展示。
第五章 创新创业竞赛师生差旅费管理
第十八条 参加创新创业竞赛的师生按照《福建商学院差旅费管理办法》的规定凭有效票据报销出差差旅费。
第十九条 竞赛(或备赛)期间若需租车的,团队需事先提出书面申请并获得审批,实报实销。学校若安排车辆接送参赛人员及指导教师的,不再予以交通补助。
第二十条 住宿标准严格按照学校规定执行,超出部分自行承担,低于住宿标准的按实际金额报销。两人(同性别)一同参加竞赛的,原则上应合并住宿。如因其他原因确需增加住宿天数的,须赛前经主管校领导审批。
第二十一条 经批准到外地参加学科竞赛的参赛人员原则上按照单程飞机、单程火车(火车旅程在10小时及以上的可以选择卧铺;经向主管校领导申请可采用更快捷交通工具,超出该单程火车票费用部分由参赛人员自行承担)自行安排。
第二十二条 每个参赛项目参赛前须编制参赛项目预算报告报财务处核定,并严格按照预算报告执行。
第六章 创新创业竞赛的奖励标准
第二十三 条奖励及认定
(一)每年学校对积极参加创新创业竞赛的个人与集体,除获得主办发颁发的相应奖状(奖杯/章)以外,根据其获得的实际性成果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主办方(赞助方)给予奖金奖励的,与学校给予的物质奖励可重复累计。
(二)同一项目在多级竞赛中获奖,从高计奖,不重复计奖;同一指导教师指导多名学生在同一比赛中获得若干个奖项的,只按最高奖项奖的励标准奖励,不重复奖励。
(三)创新创业竞赛除个别项目允许个人参赛外,原则上以团体为奖励对象,所有奖金为面向团体奖。所获奖金由各项目负责人进行二次分配。
(四)创新创业竞赛的奖励标准,具体实施如下:
1.创新创业竞赛学生集体奖励
标准 等级 | 奖励金(单位:元) |
特等奖 | 一等奖 | 二等奖 | 三等奖 | 优秀奖 |
A类 | 国家级 | 50000 | 45000 | 40000 | 35000 | 20000 |
省部级 | 32000 | 28000 | 23000 | 20000 | 10000 |
校赛 | | 3000 | 2000 | 1000 | |
B类 | 国家级 | 20000 | 18000 | 15000 | 12000 | 3000 |
省部级 | 10000 | 8000 | 5000 | 3000 | 1500 |
校赛 | | 2000 | 1000 | 500 | |
2.创新创业竞赛学生个人奖励
标准 等级 | 奖励金(单位:元) |
特等奖 | 一等奖 | 二等奖 | 三等奖 | 优秀奖 |
A类 | 国家级 | 30000 | 26000 | 22000 | 20000 | 10000 |
省部级 | 18000 | 16000 | 12000 | 10000 | 5000 |
校赛 | | 1500 | 1000 | 500 | |
B类 | 国家级 | 10000 | 9000 | 8000 | 7000 | 2000 |
省部级 | 5000 | 4000 | 2500 | 1500 | 1000 |
校赛 | | 1000 | 500 | 250 | |
3.对参加创新创业竞赛获奖指导老师的奖励金
标准 等级 | 奖励金(单位:元) |
特等奖 | 一等奖 | 二等奖 | 三等奖 | 优秀奖 |
A类 | 国家级 | 30000 | 26000 | 22000 | 20000 | 10000 |
省部级 | 18000 | 16000 | 12000 | 10000 | 5000 |
校赛 | | 1500 | 1000 | 500 | |
B类 | 国家级 | 10000 | 9000 | 8000 | 7000 | 2000 |
省部级 | 5000 | 4000 | 2500 | 1500 | 1000 |
校赛 | | 1000 | 500 | 250 | |
4. 对参加“互联网+”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获奖指导教师将给予专业职称评聘抵科研工作量的奖励。
等级标准 | 科研工作量奖励 | 备注 |
国 家 级 | 金奖 | 视同主持完成一项国家级科研一般项目 | 见当年最新版本 |
银奖 | 视同主持完成一项省部级科研一般项目 |
铜奖 | 视同主持完成一项省部级科研一般项目 |
省级 | 金奖 | 视同完成1篇中文核心期刊 |
银奖 | 视同完成1篇本科学报学术论文 |
铜奖 | 视同完成1篇本科学报学术论文 |
5. 特别说明:
(1)校赛设优秀组织奖一个,A类奖金3000元;B类奖金2000元。
(2)若比赛设置金、银、铜奖项,则对应一、二、三等奖励;若比赛设冠、亚、季奖项,且设金、银、铜奖项,则冠、亚、季奖参照特等奖励,金、银、铜对应一、二、三等奖励;被评为“最佳”奖项则认定为优秀奖。
(3)“互联网+”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创青春”创新创业大赛每个项目报名成功并经审核确认合格,奖励100元。
(4)校赛不给予指导老师科研工作量奖励;指导教师须从校赛阶段开始全程参与指导,并带领学生完成各项任务。
(5)教师科研工作量认定只针对参赛项目第一指导教师(国赛获奖项目可认定2名指导教师),奖励认定仅作为职称评聘和聘期任务使用,不做其他用途,不再享受相应的认定成果的校内科研业绩奖励。
(五)创新创业教育中心以获奖证书及经学校审批通过的参赛计划书为依据核准奖励人员,以获奖证书的落款盖章为依据核准比赛级别。
(六)获奖学生在申请奖励时应填写《福建商学院创新创业竞赛学生奖励评定表》,获奖教师在申请奖励时应填写《福建商学院创新创业竞赛指导教师奖励评定表》,两者均提供主办单位公布的竞赛结果、竞赛的相关信息资料、获奖名单、获奖证书复印件(提供获奖证书原件予以核对)及参赛总结等材料一式两份,一份院(系)存档,一份交创新创业教育中心备案。
第二十四条 学生加分奖励
(一)参加创新创业竞赛学生获得相应奖项,项目成员每人对照加分奖励标准填写《福建商学院创新创业竞赛学生课程成绩加分申请书》、《福建商学院创新创业竞赛学生加分评定表》以及《福建商学院创新创业竞赛学生课程成绩加分汇总表》,所在院(系)审核并向创新创业教育中心申报,学校相关部门对参赛学生的课程成绩评定给予适当加分奖励。
(二)加分奖励课程范围仅限项目所有参赛学生参赛当学期受影响的课程,加分以每门课程成绩累加不超过95分为限。具体奖励标准如下表格:
项目 级别 | 获奖 等级 | 加分 | 备注 |
项目负责人 | 其他成员 |
A类国家级 | 特等奖 | 60 | 55 | 1、若比赛设置金、银、铜奖项,则对应一、二、三等奖励。 2、若比赛设冠、亚、季奖项,且设金、银、铜奖项,则冠、亚、季奖参照特等奖励,金、银、铜对应一、二、三等奖励;被评为“最佳”奖项则对应优秀奖。 |
一等奖 | 55 | 50 |
二等奖 | 50 | 45 |
三等奖 | 45 | 40 |
优秀奖 | 40 | 35 |
A类省部级 | 特等奖 | 45 | 40 |
一等奖 | 40 | 35 |
二等奖 | 35 | 30 |
三等奖 | 30 | 28 |
优秀奖 | 25 | 20 |
B类国家级 | 特等奖 | 30 | 28 |
一等奖 | 25 | 23 |
二等奖 | 23 | 20 |
三等奖 | 20 | 18 |
优秀奖 | 14 | 12 |
B类省部级 | 特等奖 | 20 | 18 |
一等奖 | 18 | 16 |
二等奖 | 16 | 14 |
三等奖 | 14 | 12 |
优秀奖 | 10 | 8 |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创新创业竞赛适用本办法。其他经校创新创业领导小组认定的创新创业活动可参照本办法给予奖励。
第二十七条 所有论文/期刊均按学校有关机构认定实施。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创新创业教育中心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