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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新创业管理办法

福建商学院大学生创新创业导师管理办法(试行)

来源: 发布时间:2018年09月02日 10:08 浏览人数:

 

福建商学院大学生创新创业导师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创业导师队伍建设,提升学校创新创业工作整体水平,为大学生创业提供更加全面的帮扶和指导,提高大学创业能力和创业成功率,根据福建省人社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创业导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闽人社文〔201672号)、《福建省教育厅关于深化高等学校创新创业教育改革十六条措施的通知》(闽教〔201523号),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大学生创新创业导师(以下简称创业导师)是指为使创业者成功创业,根据创业者创业过程的各阶段特点,为创业者提供导向性、专业性、实践性指导服务的各类创业指导专家。

第三条  创业导师在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学校规章许可范围内开展工作。

第四条  办法适用于福建商学院聘请有创业导师

 

第二章   创业导师的组成和基本条件

第五条  创业导师类型:创新教育导师、创业教育导师

第六条  创业导师主要由以下人员组成

(一)创新创业课程专职教师,相关研究机构、科研开发推广机构的创业指导专家。

(二)法律、会计、经济咨询等社会服务机构业务负责人。

(三)知名企业负责人、创业成功人士。

(四)财政、工商、税务、金融、市场分析、风险投资、人力资源管理等专家。

(五)在大学生创新创业教育或创业项目指导方面有突出成就的其他人员。

第七条  创业导师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创新意识与创新能力。

(二)具有较强的创新创业教育教学能力。

(三)热爱创业事业,富有强烈的社会责任感和奉献精神,愿意贡献时间、精力、智慧和经验,愿意提携帮助和扶持大学生创新创业,愿意为大学生创业提供公益性服务。

(四)熟悉国家及地方有关创业就业政策法规,有较高的政策理论素养和专业技术水平。

(五)在创业指导、创业培训、创办企业等方面具有较强的专业理论知识和实践经验或专业特长,并具有丰富的授课、指导经验。

(六)能够帮助大学生掌握创业政策,树立创业意识,开拓创业思路,策划创业方案,确定创业项目,建设创业团队,指导创业实践,进行技术创新,分享创业经验,提供创业资源。

(七)有丰富创业辅导经验或成功创业经历,具备某一领域专业知识和实践平台,有2年以上相关工作经验。

(八)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有关创新创业活动。

第三章  创业导师的聘任和管理

第八条  创业导师聘任

(一)创业导师的聘任主要通过自荐、推荐、邀请的方式进行,有意向的申请人可填写《福建商学院创新创业导师人才库信息采集表》,并附个人简历、业绩证明等相关材料报提交至各院(系)(校外人士直接提交至创新创业教育中心),再由各院(系)送学校创新创业教育中心,创新创业教育中心负责对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查,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予以聘任并颁发聘任证书。

(二)创业导师聘任期限为2年。创业导师在聘任期满后经考核合格、双方同意可继续聘任。

(三)创业导师在聘任期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将予以解聘:

1.无正当理由连续3次不接受辅导组的创业指导工作;

2.以创业导师名义在社会上从事创业导师职责范围之外的活动,严重损害创业导师形象;

3.泄漏创新创业项目秘密;

4.无特殊原因,拒绝履行创业导师责任和义务。

第九条  创业导师管理

(一)创业导师坚持自愿参加,公益和有偿服务相结合的原则,采取个人申请,公开选聘,动态管理的机制。

(二)创新创业教育中心做好创业导师的管理工作。

1.指定专人负责创业导师工作,根据本校大学生创新创业的需求,借助导师的经验智慧,组织导师及相关专家通过创业培训、创业咨询和指导、专家会诊等形式,服务于有创业意向的大学生。

2.建立和完善导师辅导和活动机制,建立导师活动台账制度,记录导师开展教学、辅导的情况,导师参与的有关创新创业活动,要有活动工作记录、活动照片等资料,提高创业辅导服务水平,为提升创业成功率提供支持。

3.导师库实行动态管理,对在大学生创新创业指导活动中表现积极的,予以续聘;对不能胜任指导工作或多次无故不参加创业指导活动的,取消导师资格。因导师本人原因无法履行服务职责的,由本人向学校申请,可退出导师库。

4.做好聘任创业导师具体工作;制定创业导师管理制度;安排创业导师开展相关创业服务活动;对创业导师的工作进行考核、表彰。

 

第四章  创业导师具体职责和服务方式

第十条  创业导师工作职责

(一)创业导师应认真学习党和国家的各项方针政策,热爱教育事业,熟悉并执行上级和学校鼓励和支持学生创业的各项规章制度,不断提高自己的思想水平和政策水平。

(二)创业导师要有针对性地、定期地开展调查研究,参与和创业相关的课题研究,强化创业指导队伍的政策意识、市场意识、信息意识、服务意识和创新意识,把握创业教育、教学发展趋势。

(三)创业导师承担校内创新创业教育等方面课程授课任务,做好创新创业教育教学课程与教材的建设工作。

(四)创业导师应指导学生参加各类创业竞赛,为学生提供创业咨询辅导,并组织学生进行创业培训、创业实训、创业扶持孵化和后续跟踪指导。

(五)创业导师应积极担任院(系)创新创业竞赛评委。

(六)创业导师在指导学生创业实践的同时,努力做好创业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关心创业学生素质的全面提高,对创业学生要严格要求,加强管理,经常与基地创业学生谈话,了解情况,及时给予指导,促进其德、智、体诸方面健康成长,做到教书育人,以身作则,为人师表。

(七)创业导师要注意发现和培养优秀人才,对各方面表现优秀的创业学生要提出给予鼓励和更好发挥其才能的意见;对不宜继续培养的创业学生,或因创业有明显的思想波动、情绪的学生,要及时向创新创业教育中心等有关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处理意见。在创业学生进入创业基地后,指导老师要对其课程学习和创业情况进行检查,并协同有关部门对创业学生在校创业表现进行考核。 

(八)指导创业大学生制订创业计划,每年参与创业指导相关活动不少于4次,保守创业者和帮扶项目商业秘密。

第十一条  创业导师的服务方式

(一)项目评估

参加各类创业指导(培训)机构组织的创业项目评审(评估)、创业活动评比等工作,对创业项目或孵化企业进行评审和论证,提出创业项目改善建议。

(二)培训授课

担任专题培训或讲座授课嘉宾,帮助创业者进一步树立正确的创业意识和竞争意识,掌握熟悉创业相关的工商、税务、金融、市场营销、人力资源管理、项目规划、企业管理等方面知识和创业企业扶持政策。

(三)创业培训

为创业者提供法律、人力资源、营销、生产技术研发、财务管理等方面的创业培训服务。

(四)结对帮扶

创业导师与创业帮扶对象结成对子,通过上门指导、电话、电邮等多种方式,开展一对一一对多的创业帮扶和指导工作。

(五)咨询诊断

为创业者提供创业政策咨询、创业手续办理、企业经营运作等方面的咨询指导。

(六)媒体活动

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对大学生创业政策进行宣传,对创业者遇到的问题进行指导。

(七)政策调研

开展创业政策专题调研,了解创业者创业现状,为政府主管部门提供政策性建议。

第五章  创业导师激励措施

第十二条  创业导师按自愿参加,公益和有偿服务相结合原则参与创业指导服务。创业导师参加项目论证、咨询诊断、培训授课等创业帮扶和评审竞赛项目等活动,学校依据相关规定给予创业导师劳务报酬,具体标准如下:

项目内容

标准

备注

项目论证评审

 

正高500/半天,其他200/半天(院士、全国知名专家以财务处报销规定为准,校内专家不给予此项劳务报酬

创业导师参加项目论证、咨询诊断、评审竞赛劳务报酬依据《闽财行﹝20168号评审劳务标准》,培训授课劳务报酬依据《闽财行[2017]18福建省省直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以上标准皆为最高标准。

项目咨询

评审竞赛

培训授课

第十三条  学校定期开展优秀创业导师评选活动,对在创业帮扶活动中积极主动、成效显著的创业导师予以通报表扬。

第十四条  学校积极开展创业导师学习交流活动,创造条件推荐创业导师参加各类优秀人才评选、培训、学习考察等活动。

第十五条  加强对指导创业者成功创业的优秀创业导师的宣传,依托电视、网络、报刊、杂志等媒体做好优秀创业导师的宣传、推广工作。

第十六条  重大专项活动和创业导师的重要成果,以适当形式报有关行政部门参考。

第十七条  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创业导师参加各级各类优秀人才评选、晋升培训、学习考察等活动。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创业指导风险由创业者和创业导师自行承担。创业导师的指导只作为创业者生产经营、决策时的参考意见,创业者所作出的决策以及由此产生的经济、法律后果与创业导师无关。创业导师对其辅导对象进行直接或间接投资,所产生的经济、法律后果由创业导师自行负责。

第十九条  本办法未涉及或与国家和福建省有关规定不一致的,按国家和福建省有关文件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创新创业教育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福建商学院校长办公室                    20187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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