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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政策

福建商学院创新创业教育实践基地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来源: 发布时间:2023年04月04日 09:10 浏览人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高等学校创新创业教育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5〕36号)精神,鼓励和培养大学生的创新精神、磨练创业意志、培养创业品质、提高创业素质、拓宽就业渠道,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校外创新创业教育实践基地(以下简称实践基地)建设和管理,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章 管理原则

第二条 坚持“互惠互利、双向受益”原则。学校利用实践基地条件安排学生创新创业实践,培养学生实践能力和创新创业能力。实践基地亦可借助我校的科研、师资力量、员工培训等工作。

第三条 坚持“实用”原则。实践基地建设要切实面向全社会,针对正在创业、已经创业、成功创业的企业,能带领我校想创业、愿意创业的学生一起实践,分阶段分层的进行创新思维培养和创业能力教育。

第四条 坚持素质教育原则。创新创业教育作为知识经济时代的一种教育观念和教育形式,实践基地应以培养具有一定创新创业意识、创新创业思维、创新创业能力以及创新创业人格的高素质新型复合型人才为理念。

第三章 管理职责

第五条 创新创业教育中心实践管理职责

一、创新创业教育中心职责

1.制定创新创业实践基地建设管理办法,协调促进各院(系)建设实践基地。

2.对院(系)报送实践基地进行初审

3.汇总院(系)实践基地建设情况

4.设专人协助院(系)进行实践基地建设

二、院(系)职责

1.根据专业特色建立实践基地

2.确认专人担任实践基地的联络员,做好沟通、管理工作。

3.做好参加实践学生的安全教育工作,把创新创业实践落到实处。

4.做好建设实践基地的申报、总结等工作,提交有关材料。

第四章 基本条件

第六条 具有一定的发展规模、企业文化和社会影响力,在行业内有良好的口碑和企业形象,热心为大学生创新创业教育奉献。

第七条 能与校方保持长期沟通合作,定期会晤和洽谈,研讨和交流大学生创新创业工作。

第八条 培养学生学习兴趣、动手能力,拓展学生知识视野,支持和参与学校有关创新创业活动。

第九条 拟设实践基地单位人员担任院(系)大学生创新创业导师并对学生有创新创业实质性指导和帮扶。

第五章 协议签订

第十条 各院(系)对拟设实践基地进行初步考查与论证,与拟设实践基地所在单位进行协商,达成建立校外创新创业教育实践基地的初步意见,在此基础上,仔细填写“校外创新创业教育实践基地建设申报表(见附表1)”,报创新创业教育中心初审,涉及人、财、物需报学校法律顾问审核,提交校领导审批。由院(系)与实践基地所在单位签订建立校外实践基地协议书。协议书一式三份,由学校(创新创业教育中心)、实践基地所在单位、有关院(系)各执一份。

第十一条 实践基地协议合作年限根据双方需要协商确定,一般为1-3年。

第十二条 协议书应可包括以下内容:

(一)双方合作目的;

(二)实践基地建设目标与受益范围;

(三)双方权利和义务;

(四)协议合作年限;

(五)其它。

第六章 挂牌

第十三条 学校与实践基地共建单位签订合作协议后,实践基地可挂“福建商学院大学生创新创业教育实践基地”牌匾。

第十四条 牌匾由福建商学院提供。

第七章 日常管理

第十五条 实践基地一旦确立,由双方指定负责人管理日常事务,共同解决实践基地建设和管理工作中的实际问题,做好实践基地做好建设、发展、培训的各项工作。各院(系)需要将负责人报送创新创业教育中心备案。

第十六条 实践基地成立后,所属院(系)每年应对教育实践工作和与基地的合作等情况做出总结,该总结由实践基地所在单位签署意见由院(系)留存并报送校创新创业教育中心备案。

第十七条 实践基地的调整与撤消,应经合作双方同意,并报送创新创业教育中心备案。

第十八条 为促进实践基地建设和规范管理,创新创业教育中心应不定期到各院(系)的实践基地检查、评估。对协议到期的实践基地,根据双方合作意向与成效,可办理协议续签手续。

第十九条 本管理办法解释权归创新创业教育中心。


下一张: 福建商学院创新创业教育工作量认定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