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培养与锻炼学生的创新实践能力,引导学生积极参与课堂外的创新型研究、专业性实践和其他有利于学生综合能力提升的活动,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创新学分是指我校全日制本科学生在校期间,以我校名义参加课外创新实践活动后取得成果者,经认定后所获得的相应学分。
第三条 本办法将创新学分认定分为两个部分:第一部分认定为创新实践必修学分,即人才培养方案中规定的创新实践2学分,学生必须修满方可毕业;第二部分认定为创新奖励学分,学生参加创新实践活动,取得多项成果,符合本办法相关规定的可认定为创新奖励学分,经申请由学校相关职能部门组织评审或认定后的学分。
第四条 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同一学生同一学年同一项目不累加得分,只记最高创新学分分值;集体奖项与个人奖项有重复的、同一项目或成果(作品、课题或竞赛)获得多类、多次奖项的,均取最高值计创新学分,不重复计算;同一项目跨年度再次获得更高档次奖励,以计算补差值的方式记录学分。
第五条 本科学生创新实践学分由创新活动组织与考核单位认定,如各院系、教务处、科研处、学生工作处、团委等单位。
第二章 创新实践学分的范围
第六条 获取创新学分的范围包括:
1.由学校主管职能部门组织的校级及校级以上各类大学生学科竞赛奖励;
2.参与教师科研,并承担实际工作、公开发表的作品、科研成果、发明创造、获得认证教育各类资格证书以及职业技能证书;
3.校级及校级以上大学生科技创新项目、大学生创新创业项目计划以及经教务处批准立项的开放性实验项目;
4.参与团委或院系组织的社会实践、社会调查、社会服务,并提交活动总结;听取一定数量的各类学术讲座,并提交感想、收获或总结。
5.培养方案中已计算学分的单独实践环节,不再认定为创新学分。
第三章 创新实践学分的认定与计算标准
第七条 社会实践、各类讲座学分的认定范围及其标准。
项目 | 组织单位 | 创新学分认定标准 | 认定范围 | 备注 |
社会 实践 | 团委、院系组织 | 参加活动累计一周或10个半天记为1学分;若获得省级以上表彰的记为2学分,校级表彰的记为1学分。 最多只能获2个学分。 | 创新实践 必修学分 | 活动结束需提交报告或总结,由院系收集材料并归档。 |
社会 调查 | 院系组织 | 累计一周或10个半天为1学分。 最多只能获1学分。 | 创新实践 必修学分 | 活动结束需提交社会调查报告,由院系收集材料并归档。 |
社会 服务 | 团委、院系组织 | 参与青年志愿者等社会服务活动,累计一周或10个半天为1学分。 最多只能获1学分。 | 创新实践 必修学分 | 活动结束需提交报告或总结,由接受服务单位提供相关证明,由院系收集材料并归档。 |
创新学术讲座 | 院系组织 | 听取各类学术讲座5场,并提交总结报告1份,可获1个学分。 最多只能获2个学分。 | 创新实践 必修学分 | 学术讲座应定期开设,严格考勤,学生应提供感想、收获或总结报告;由院系收集材料并归档。 |
技能竞赛 | 院系组织 | 入围学院组织的专业学科竞赛,可获1个学分。最多只能获2个学分。 | 创新实践 必修学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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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 社会实践、社会调查、社会服务和技能竞赛以学期为单位,累计计算;创新学术讲座集中在第7学期统一登记,累计计算。 |
第八条 学科竞赛学分的认定范围及其标准。
项目 | 级别 | 获奖等级及排名 | 创新学分 | 认定 范围 | 备注 |
个人 | 集体 |
学科 竞赛 | 国际级 | 特等奖或第1名 | 7 | 6 | 创新实践必修学分或创新奖励学分 | 提供文件、获奖证书或成绩证明 |
一等奖、单项奖或第2-5名 | 6 | 5 |
二等奖或第6-10名 | 5 | 4 |
三等奖或第11-18名 | 4 | 3.5 |
优胜奖或鼓励奖 | 3 | 2.5 |
学科 竞赛 | 国家级 | 特等奖或第1名 | 6 | 5 | 创新实践必修学分或创新奖励学分 | 提供文件、获奖证书或成绩证明 |
一等奖、单项奖或第2-5名 | 5 | 4 |
二等奖或第6-10名 | 4 | 3 |
三等奖或第11-18名 | 3 | 2.5 |
优胜奖或鼓励奖 | 2 | 1.5 |
省部级 | 特等奖或第1名 | 5 | 4 | 创新实践必修学分或创新奖励学分 | 提供文件、获奖证书或成绩证明 |
一等奖、单项奖或第2-4名 | 4 | 3 |
二等奖或第5-8名 | 3 | 2 |
三等奖或第9-15 | 2 | 1.5 |
优胜奖或鼓励奖 | 1.5 | 1 |
校级 | 一等奖或第1名 | 2 | 2 | 创新实践必修学分或创新奖励学分 | 提供文件、或获奖证书 |
二等奖或第2-3名 | 1.5 | 1.5 |
三等奖或第4-6名 | 1 | 1 |
说明 | 上述获奖级别指由教育部或有关部委、教育厅或有关厅局官方组织大学生竞赛;由其他行业协会等组织的竞赛应提供竞赛章程等相关资料根据具体情况认定级别;集体项目不得超过5人。 |
第九条 英语、文化、体育、艺术等竞赛学分的认定范围及其标准。
项目 | 级别 | 获奖等级及排名 | 创新学分 | 认定 范围 | 备注 |
个人 | 集体 |
英语、文化、体育、艺术类竞赛等奖励 | 国际级 | 特等奖或第1名 | 5 | 4.5 | 创新实践必修学分或创新奖励学分 | 提供获奖证书或成绩证明 |
一等奖或第2-5名 | 4.5 | 4 |
二等奖或第6-10名 | 3.5 | 3 |
三等奖或第11-18名 | 2.5 | 2 |
英语、文化、体育、艺术类竞赛等奖励 | 国家级 | 特等奖或第1名 | 4 | 3.5 | 创新实践必修学分或创新奖励学分 | 提供文件或获奖证书或成绩证明 |
一等奖或第2-5名 | 3.5 | 3 |
二等奖或第6-10名 | 2.5 | 2 |
三等奖或第11-18 名 | 1.5 | 1 |
省部级 | 特等奖或第1名 | 3 | 2.5 | 创新实践必修学分或创新奖励学分 | 提供文件或获奖证书或成绩证明 |
一等奖或第2-4名 | 2.5 | 2 |
二等奖或第5-8名 | 1.5 | 1 |
三等奖或第9-15 | 1 | 0.5 |
说明 | 1.上述获奖级别指由教育部或有关部委、教育厅或有关厅局官方组织大学生竞赛;由其他行业、协会等组织的竞赛、邀请赛,或者奖项设置仅为入围奖、优秀奖等的竞赛,应提供竞赛章程等相关资料由学校根据具体情况认定级别。 2.上述集体项目按主要参与者或主力队员计,非主要参与者或非主力队员乘以调节系数0.5后取整记分值(不做四舍五入)保留小数点后一位数字,以0.5位界限。如:0.1-0.4则取0;0.5-0.9则取0.5。 |
第十条 创新科研活动及认证教育学分的认定范围及其标准。
项目 | 项目等级及内容 | 类型 | 奖励 学分 | 认定 范围 | 备注 |
创新科研活动 | 国家级 | 完成立项申报、实验研究、结题等全过程且项目结题通过验收 | 参加研究1-5人 | 自选 课题 | 3.5-4 | 创新实践必修学分或创新奖励学分 | 项目负责人4学分,其他参与者3.5学分 |
导师 课题 | 3 | 课题组成员3学分 |
创新科研活动 | 省级 | 完成立项申报、实验研究、结题等全过程且项目结题通过验收 | 参加研究1-5人 | 自选 课题 | 2.5-3 | 创新实践必修学分或创新奖励学分 | 项目负责人3学分,其他参与者2.5学分 |
导师 课题 | 2-2.5 | 课题组成员3学分 |
校级 | 完成立项申报、实验研究、结题等全过程且项目结题通过验收 | 参加研究1-5人 | 自选 课题 | 1.5-2 | 创新实践必修学分或创新奖励学分 | 项目负责人2学分,其他参与者1.5学分 |
教师 课题 | 1-1.5 | 课题组成员3学分 |
开放实验项目 | 完成立项申报、实验研究、结题等全过程且项目结题通过验收 | 参加研究1-5人 | 自选或实验室课题 | 1-1.5 | 创新实践必修学分或创新奖励学分 | 项目负责人1.5学分,其他参与者1学分 |
其他科研活动 | 参与教师科研工作,并承担实际工作,不少于20学时 | 1-5人 | 参与教师科研 | 1 | 创新实践必修学分或创新奖励学分 | / |
说明 | 1.创新创业训练及开放实验项目审核按教育部、教育厅或学校等有关文件进行; 2.教师课题组成员,需提供教师课题级别等相关材料; 3.以上项目均由创新创业教育中心进行学分审核认定。 |
认证 教育 | 全国各类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以及职业或从业资格考试、认证教育项目 | 高级 | 3 | 创新实践必修学分或创新奖励学分 | 提供资格证书 |
中级 | 2 |
初级 | 1 |
其他 | 1.全国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CET) | 四级 | 425分(含)以上 | 2 |
六级 | 425分(含)以上 | 2 |
2.福建省计算机等级考试 | 过二级以上 | 2 |
说明 | 1.不分等级的认证教育视难易程度授予1-3学分。 2.认证教育中非师范生普通话水平测试获二级乙等以上以1学分计。 3.本专业要求必须获得或通过的各类资格或证书,不予认定为创新学分。 |
第十一条 科技、科研活动获奖(成果)、发明创造、及论文发表学分的认定范围及其标准。
项目 | 成果等级及排名 | 奖励 学分 | 认定范围 | 备注 |
科技活动或科学研究成果
| 国 家 级 | 特等奖或第1名 | 第一负责人 | 5 | 创新实践必修学分或创新奖励学分 | 提供文件或获奖证书 |
一等奖或第2-5名 | 第一负责人 | 4 |
二等奖、单项奖或第6-10名 | 第一负责人 | 3.5 |
三等奖或第11-18名 | 第一负责人 | 3 |
优胜奖或鼓励奖 | 第一负责人 | 2.5 |
省 部 级 | 特等奖或第1名 | 第一负责人 | 4 | 创新教育必修学分或创新奖励学分 | 提供文件或获奖证书 |
一等奖、单项奖或第2-5名 | 第一负责人 | 3.5 |
二等奖或第6-10名 | 第一负责人 | 3 |
三等奖或第11-15名 | 第一负责人 | 2.5 |
优胜奖或鼓励奖 | 第一负责人 | 2 |
产 品 、 软件 、 课件
| 技术转让 | 第一转让人 | 3 | 创新教育必修学分或创新奖励学分 | 提供双方鉴定的技术成果转让合同书和打入学校的转让经费证明 |
开发转让 | 第一开发人 | 2 | 创新教育必修学分或创新奖励学分 | 提供学校或个人应收到的分成部分经费证明 |
一般性研制 | 第一研制人 | 1 | 创新教育必修学分或创新奖励学分 | 提供校级以上组织的专家鉴定形成的科技成果鉴定文件 |
发明 创造 | 发明专利 | 第一专利人 | 7 | 创新教育必修学分或创新奖励学分 | 提供收录专利缴费的通知书或正式的专利证书 |
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 | 第一专利人 | 6 |
专利转让 | 第一专利人 | 4 |
论文 | 被SCI、SSCI、EI检索 | 第一作者 | 6 | 创新教育创新教育必修学分或创新奖励学分 | 收到收录通知书或正式刊物 |
国际级和国内核心期刊 | 第一作者 | 4 |
其它正式学术刊物 | 第一作者 | 2 |
全国学术会议论文集 | 第一作者 | 1 |
省级学术会议论文集及内部刊物、国家级报刊1000字以上 | 第一作者 | 0.5 |
说明 | 1.本表中项目与第九条项目重复者,不重复计算学分,可选最高学分记入。 2.本表项目由多人参与者,其中第二名及以下成员以第一名得分,依次乘以调节系数0.9、0.8、0.7、0.6后取整记分值(不做四舍五入)保留小数点后一位数字,以0.5位界限。如:0.1-0.4则取0;0.5-0.9则取0.5。 |
第十二条 学生参加国家级、省部级、校级大学生创新创业实践活动、获得地方创业基金、风险投资基金或进入地方创业基地等创新创业类活动的认定范围及标准。
项目 | 获奖成果及排名 | 奖励 学分 | 认定范围 | 备注 |
创新创业实践活动 | I1国家级 | 负责人 | 2 | 创新实践必修学分或创新奖励学分 | 提供文件或获奖证书 |
组员 | 1.5 |
I2省(部)级 | 负责人 | 1.5 |
组员 | 1 |
I3校级 | 负责人 | 1 |
组员 | 0.5 |
创业实践类 | L1获得地方创业基金、风险投资基金或进入地方创业基地 | 获投资50万及以上 | 3 | 创新实践必修学分或创新奖励学分 | 提供相关作证材料 |
获投资低于50万 | 2 |
L2取得营业执照,正常经营五个月以上 | 1 |
第四章 创新学分记载及用途
第十三条 经审核认定的创新实践必修学分记入学生创新教育课程归入学籍档案,创新奖励学分可申请替代培养方案中相应的通识教育的公共选修课和专业学科(专业)选修课学分。创新奖励学分替代选修课程学分,一般不超过8学分,超出部分的学分,学校予以记载,但不替代其他课程学分。
第十四条 创新学分替代选修课学分的认定方式:
本科生活动项目 | 学生类别 | 创新学分认定方式 |
与本专业相关学科竞赛以及科技创新获奖等项目、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学术论文、科研成果、发明创造 | 各类学生 | 1.认定为创新实践必修学分; 2.认定为创新奖励学分,替代公共选修课相关类别学分或学科(专业)选修课学分。 |
文化类竞赛 | 各类学生 | 1.认定为创新实践必修学分; 2.认定为创新奖励学分,替代公共选修课相关类别学分,与学科专业相关内容的竞赛可替代本学科(专业)选修课学分。 |
艺术类竞赛 | 艺术类学生 | 1.认定为创新实践必修学分; 2.认定为创新奖励学分替代公共选修课相关类别学分或学科(专业)选修课学分(音乐舞蹈类和美术、设计类学分不能跨类认定)。 |
文、理、工科学生 | 1.认定为创新实践必修学分; 2.认定为创新奖励学分替代公共选修课相关类别学分。 |
体育类竞赛 | 各类学生 | 1.认定为创新实践必修学分; 2.认定为创新奖励学分替代公共选修课相关类别学分 |
外语类竞赛 | 非外语专业学生 | 1.认定为创新实践必修学分; 2.认定为创新奖励学分替代公共选修课相关类别学分。 |
外语专业学生 | 须参加专业类外竞赛方可认定学分: 1.认定为创新实践必修学分; 2.认定为创新奖励学分,替代公共选修课相关类别或学科(专业)选修课学分;(二外获奖仅替代公共选修课)。 |
全国各类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以及职业或从业资格考试、认证教育项目 | 各类学生 | 1.认定为创新实践必修学分; 2.认定为创新奖励学分,与本学科专业相关的项目替代学科(专业)选修课学分;非本学科跨学科项目替代公共选修课相关类别学分; 3.视为本专业基本要求必须通过的项目不予认定。 |
第五章 创新实践学分的管理
第十五条 创新实践学分的管理
1.各院系成立由院系领导担任组长的创新学分审查工作小组,负责本院系学生创新实践必修学分的实施、认定、审核和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创新奖励学分的认定的初审工作。指定专门人员负责成绩录入与管理;教务处负责异议的裁决,负责创新奖励学分认定的终审;对各院系认定的学分进行随机抽查,以确保工作质量。
2.各院系应组织开展各类创新教育活动,根据专业特点,做到内容丰富,形式多样。学生修读的创新实践学分必须于第七学期内完成(含寒假)。
3.创新实践学分每学期认定一次,开学初认定上学期(含寒假或暑假)学生获得的学分,各学期认定工作应在开学第4周内完成。一个项目获得的创新学分分值比较大时,不能拆开将其中的一部分认定为创新实践必修学分,另一部分认定为创新奖励学分。
4.创新实践学分每学期认定的结果予以累积,记入《福建商学院学生创新教育登记表》(附件3)。创新教育学分在教务管理系统中的记载落在第八学期,各院系教学秘书应将 “创新创业奖励”课程教学任务落在第八学期,待第八学期初认定结束后,累加得出该项总学分和成绩,由专人在教务管理系统中创新教育课程栏目登录学分和成绩,归入学生学籍档案。
5.创新实践学分成绩评定:创新教育课程成绩评定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经认定符合规定的,成绩记为“合格”,取得学分,绩点以1.5计算;不符合规定的,成绩记为“不合格”不能取得学分,绩点以0计算;经认定获得校级以上立项、获得校级以上表彰或奖项、发表论文、取得科技科研、发明创造成果的项目,其创新教育课程成绩按“优秀”记入,绩点以4.5计算。获得的创新奖励学分所充抵相应的选修课成绩按90分记入,绩点以4计算。
第十六条 创新实践学分的认定程序:
1.学生个人申报:每学期由学生本人填写《福建商学院学生创新实践学分申请表》(附件2),并附上证书或证明材料。
2.班级预审:创新实践学分以班级为单位在院系创新实践学分审查工作小组的指导下,由专人负责做好预审,登记、并报本院系创新实践学分审查工作小组,予以公示。
3.院系初审和教务处复核:创新奖励学分以院系为单位进行初审,于开学第五周报教务处审核确认,由教务处集中公布。上述公示或公布结束,应做好材料存档工作。
4.申诉更正:对预审结果有异议的,学生可在规定时间内向所在院系创新学分审查工作小组提出申诉。由学生所在院系创新学分审查工作小组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进行重新认定,并负责向学生作出必要的解释说明。教务处负责最终异议的裁决。
第十七条 凡发现弄虚作假获得创新学分的,取消该项目所得分值,予以相应的处分,并对有关责任人按有关规章制度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各院系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十九条 本管理办法仅是创新创业实践学分的认定与管理,涉及创新创业竞赛的管理及奖励(含课程加分)参照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本管理办法解释权归教务处。
附件: 1. 《福建商学院学生创新实践学分申请表》
2. 《福建商学院学生创新实践学分审核表》
3. 《福建商学院学生创新教育登记表》